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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经销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我市辖区内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经销点和配送点。
  (二)整治重点
  取缔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查处充装单位充装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行为,规范经营、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四、整治内容
  (一)查处和取缔无证充装、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二)检查取得充装资质的充装站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情况:
  1.充装站是否建立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充装站是否购置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供周转使用,并做好建档登记;充装站是否采用微机对气瓶进行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喷涂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印充装站标志钢印。
  3.充装站加强充装环节管理的情况。充装站是否按照规定对已充装的气瓶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充装站是否及时将到期检验的气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对未经定期检验及超过使用年限、严重锈蚀、附件不全、瓶体变形、受损的旧瓶是否按规定送市质监局授权检验的机构报废处理。
  5.充装站充装的液化石油气是否符合《广西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目录》和《液化石油气标准》(GB11174-1997)的质量要求,是否有掺加二甲醚、碳五等有毒有害杂质的违规行为。
  6.充装站的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17267-1998)的有关规定。
  (三)气瓶档案管理方法。各气瓶充装单位是否使用微机对气瓶建档管理。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编号、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查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气瓶产权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是否及时将气瓶档案报市质监局备案。
  (四)液化石油气瓶运输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充装站配送液化石油气的车辆是否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要求喷涂安全警示标志;驾驶员、押运员是否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重点检查事项:各类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情况;单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安全教育情况;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企业的基础台帐完善情况和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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