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沪财会[2010]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本市将自2010年起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网络继续教育”)。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安排
(一)网络继续教育与面授培训并存。2010年,本市将在推行网络继续教育的同时,继续保留面授培训,持证人员可任选其中一种形式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仍按本市《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的规定办理。实行网络继续教育后,沪财会〔2007〕14号文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网络继续教育在2010年下半年启动。在各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原则上自2010年7月1日开始,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可通过所在主管财政机关对口的网校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具体时间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二、2010年网络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市局统一招募网校。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募和专家评定,确定承担网络继续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网校”)。主管财政机关不得自行选择未经市财政局招募认可的网校。
(二)网校与主管财政机关对口。为方便网校与主管财政机关对口联系,加强主管财政机关对网校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价,防止网校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市财政局将在与主管财政机关和网校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网校与主管财政机关的对口关系,持证人员只能通过所在主管财政机关对口的网校参加继续教育。
(三)收费标准全市统一。在确保网络继续教育收费低于面授培训收费的基础上,所有网校统一收费标准,主管财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收取其他费用。
(四)持证人员自主选课。网校按市财政局确定的课程开发要求提供网络课程和相应的辅导材料,持证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直至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对于网络继续教育的所有课程,市财政局及网校均不再提供教材,持证人员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免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