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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东盟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东盟电子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11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东盟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3号)


南宁巿东盟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南宁巿东盟电子职业技术学校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南价费〔2008〕32号文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 由于你校实际招生情况与办学规模相差太大,经研究,同意你校职业中专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数控技术应用、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计算机及应用、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收费标准1980元/生·学年。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含水电费)700元/生·学年。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含水电费)500元/生·学年。

  三、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四、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年收费。

  五、收费标准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至2011年春季学期止,执行期满后,你校需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原南价费〔2008〕32号文至2009年春季学期止废止。

  六、请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七、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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