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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出让金清缴等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要度高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土地出让金清缴、闲置土地清理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项工作。
  (二)强化措施,全力开展土地出让金清缴行动。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土地出让金拖欠底数,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缴。对土地出让金拖欠较多的用地单位,各级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追缴,发放《限期缴纳通知书》,促其按时足额缴纳。对限期内仍未足额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除停办其土地、规划、建设、售房等相关手续外,按照有关规定加收违约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欠缴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在清缴历年拖欠出让金的同时,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要求,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与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三)分类处置,认真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各市、县(区)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清理处置工作,维护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查清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和时间,坚持“依法分类处置”的原则,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对闲置不满2年的土地,向用地单位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定其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满2年未开发利用的,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使用权。
  (四)加大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开展好土地出让金清缴、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等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拖欠土地出让金情节严重甚至是恶意拖欠的单位和个人,除公开曝光外,还要视情节移送监察、法院、检察院依照有关行政纪律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到位的,要对当地政府相关责任领导实施问责。对顶风违纪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减、缓、免土地出让收入。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转用的各项规定,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有效利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土地常态化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土地行政执法环境,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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