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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从2010年开始,用2年时间,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国家机关带头执行。“十二五”期间,其他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供热单位的实施主体责任。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供热计量改革政策,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供热条件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供热计量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不予出具合格意见书,已竣工的建筑不予供热。经工程验收合格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竣工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因供热单位原因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节能建筑的用户可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的 70%交纳采暖费。拒不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明确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日常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要与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单位签订合同,就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选型购置、管理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时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具体事项由各地政府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二)加大改革监管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落实有关供热计量要求和强制性条文。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达到节能建筑标准和供热计量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范围,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一律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已经竣工的不得销售或交付使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要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实施监管,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财政部门不得拨付中央和地方奖励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供热计量、耗热量、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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