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47号 2010年3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
节约能源法》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深化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促进建筑节能,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建设、供热部门积极探索城市供热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供热工作基本实现商品化、社会化,全区城市供热事业加快发展,供热能力明显增强,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得到保障,群众对城市供热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供热计量改革进展缓慢、供热管网及热源计量、调控装置不配套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供热体制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深人开展。供热计量改革是供热体制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将节能与节费挂钩,对于降低供热成本,减轻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负担,促进供热、建筑系统节能减排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供热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统筹规划,明确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切实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保障能力,促进供热事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从2010年-2011年采暖期开始,全区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取消以建筑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一)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采暖系统必须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设汁、施工,安装楼栋(单元)、户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2010年-2011年采暖期前,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的20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达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要求,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达到节能50%以上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其他居住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