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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煤炭资源采矿权而没有实行有偿化的,均按本《实施意见》实行有偿化处置;已经实行有偿化的煤炭企业,按原办法执行。
  (四)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
  采矿权人以资金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价款确有困难的,采矿权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1.采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缴清。
  2.采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在2年内分2次缴清,首次缴纳价款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60%,余款在第2年一次性缴清。
  3.采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在3年内分3次缴清,首次缴纳价款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40%,余款在2年内分期等额缴清。
  4.采矿权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4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35%,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5.采矿权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5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30%,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6.采矿权价款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25%,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7.采矿权价款在2亿元以上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l0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20%,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按上述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可以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分期缴纳期限。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要在价款确定和备案后3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分期缴款申请和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
  四、价款的使用和管理
  (一)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由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的20%归中央所有,其余80%归地方所有。地方留成部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建发(2006)853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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