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煤炭资源采矿权而没有实行有偿化的,均按本《实施意见》实行有偿化处置;已经实行有偿化的煤炭企业,按原办法执行。
(四)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
采矿权人以资金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价款确有困难的,采矿权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1.采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缴清。
2.采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在2年内分2次缴清,首次缴纳价款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60%,余款在第2年一次性缴清。
3.采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在3年内分3次缴清,首次缴纳价款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40%,余款在2年内分期等额缴清。
4.采矿权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4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35%,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5.采矿权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5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30%,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6.采矿权价款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25%,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7.采矿权价款在2亿元以上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l0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20%,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按上述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可以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分期缴纳期限。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要在价款确定和备案后3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分期缴款申请和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
四、价款的使用和管理
(一)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由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的20%归中央所有,其余80%归地方所有。地方留成部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建发(2006)853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