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0]38号 2010年3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
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价格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加快我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步伐,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6]102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建[2006] 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 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目标,不断深化资源价格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健全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着力转变优势资源利用方式,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为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煤炭资源的勘查由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进行,也可以与需要配置资源的企业联合出资进行。取得资源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办理出让手续。
(二)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坚持煤炭资源有偿取得原则,采矿权人一律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坚持煤炭资源配置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鼓励企业高标准、规范化、集约化开发利用资源。
(四)煤炭资源出让价格实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采取政府确定出让最低价标准,评估机构依据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予以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
三、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