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购买人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九、上市交易
(一)已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满五年,在足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未住满五年的,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转让的,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收回。
(二)上市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和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的财产继承人不能继承其居住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原价回购,其已缴房款退还给财产继承人。
(四)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十、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代表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发改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民政、人防、文化、环保、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
(一)对在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及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已购廉租住房家庭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补交租金;未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