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材料,报送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四)登记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保障
对于已登记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现房保障,并发放《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政府将根据财力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廉租住房保障,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租赁廉租住房的退出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被民政部门认定其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上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以及其它情况变化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3.改变所租赁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享受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必须在一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售(租)房资金和物业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并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出售收入优先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出售廉租住房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产权登记
(一)申请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约定购买人自愿购房、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