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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入住廉租住房之前,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配租廉租住房。

  3.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六、申请廉租住房及退出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审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书面核定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

  2.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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