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单身申请家庭年龄应在30岁以上;
(六)申请家庭三年内无出售自有住房;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二)2010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基准价按0.9元/平方米收取。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基准价按3.00元/平方米收取。3.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
(三)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原则上按照成本价出售,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房屋建设和收购成本、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出售廉租住房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给予应付房屋价款1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应付房屋价款的60%,剩余房款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六十个月)。购买人在入住后,尚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廉租住房交付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二)出租廉租住房
1.出租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