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出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购买优先,有限产权、规范管理。
二、出租和出售房屋的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三、出租和出售房屋的对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