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0〕26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给予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核定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南国土资函〔2010〕230号)收悉。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精神,结合你局土地交易中心4年来土地交易服务成本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局土地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可收取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有形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按照桂价费〔2009〕443号文的附件二执行。
三、对学校以及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服务交易服务费实行优惠,具体按本文附件规定同档次收费标准70%执行。
四、有形市场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内容、具体收费金额等责、权、利相关事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合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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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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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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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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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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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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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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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以下部分
| 元
| 0.25%
|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 元
| 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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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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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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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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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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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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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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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元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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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 元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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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鉴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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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委托方自愿进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服务;
2、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单方承担。
3、赠与、继承以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破产、兼并及出售等委托交易鉴证服务减半收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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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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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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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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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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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万元以上部分
| 元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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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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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咨询
| 元/份
| 双方
协议
| 单位或个人
|
五、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 元/套
| 50
| 单位或个人自愿购买
|
六、场地租赁费
| 元/室·天
| 协商
确定
| 评估机构、房屋交易等中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