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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意见

  一要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负领导责任和全面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负主要责任。二要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制度。各县区要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实行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林业违法案件,做到随时掌握森林资源管理现状。三要建立健全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要经常向社会公布有关举报奖励信息,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四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涉林违法犯罪案件,除对违法人员依法惩处外,牵涉到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管理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四、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各县、区要编制林地保护管理利用规划,规范和完善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各项建设工程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毁林开矿、以毁林为代价的建材生产和在林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等侵占侵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不得引进以破坏林地、林木资源为代价的项目;已经引进的,要引导其依法经营,规范生产。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林政、森林公安执法人员不定期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和有关专项行动,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从重从快打击。
  五、加强林木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确保永续利用。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伐前踏查、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等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有关木竹原料来源、木竹收购和销售台账等,促使其依法规范经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收购、来源不明的林木,要依法予以收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对无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或年审不合格仍从事经营木竹加工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烧制木炭。为提高林产品加工利用率而确需烧炭的,依法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申请用火许可,许可机关负责严格监管。要加强对经营加工木材及烧炭业主的管理。经批准允许经营加工木材及烧炭的,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作业,并保证木材来源合法。要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环节的管理。调运木材出县区境的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证,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要依法查处。要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
  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把全市林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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