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优化法律援助外部环境,减免法律援助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引导有需求的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2.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
13.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省关于政法经费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落实规定的保障责任,切实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市、县(区)级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得低于改革前水平,而且不得以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的资金抵顶本级应安排的支出。
14.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在省、市财政、政法部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下,制定本地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办案装备水平,不断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困难群众特别是各类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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