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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8.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实现应援尽援。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集中力量办理突发性、群体性、信访涉法涉诉法律援助案件;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针对不同特殊群体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所有县(区)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9.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监督,探索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制度,加强旁听。200件以下的旁听率不低于5%;200件以上不低于3%。重大、疑难案件必须集体讨论并旁听;采取电话回访或上门回访的方式监督办案质量。200件以下的电话回访率不低于20%,上门回访率不低于3%;200件以上电话回访率不低于15%,上门回访率不低于2%;建立案卷归档清理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凡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当年底要彻底清理一次归档情况,做到凡结案一律及时归档。每年对办结归档的案件进行质量审查和评估;每年对所辖县域法律援助机构办案质量进行一次通报;加强投诉查处工作,做到有诉必受理、查实必处理并通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进行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律援助案件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情况等环节的实时掌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办案激励机制,对案件办理质量高的援助人员予以奖励。每年要评出不低于20件法律援助精品案件,并给予物资奖励。
  10.加强法律援助办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法律援助资源的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实施主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援助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黄淮学院、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团体维权工作的衔接:做好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衔接;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在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和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实法律援助实施力量,探索困难群众自由选择志愿律师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事业进行捐助。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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