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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到2015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水平基本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
  5.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控机制。“三项标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内容,各级政府要围绕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综合考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资源状况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三项标准”,建立动态调控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放宽,门槛不断降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凡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和刑事案件被告人无委托辩护人的,不论案件类型和进展阶段,均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大程度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极大促进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6.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按照善于策划、广泛传播、持之以恒的要求,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注重对基层农村的宣传,注重对目标群体如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工人、残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传,在行政村、大型社区、厂矿、劳务市场、交通要道和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法律援助统一宣传标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7.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服务。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市、县两级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证,对持证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逐步推行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确保“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畅通,提高咨询接待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法律援助机构要建设标准化法律援助接待室,设立无障碍通道,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要在临街一楼地方设立,悬挂统一标识,标明接待时间;接待室等候区域与接待区域要分离,符合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要求,有条件的可设立私密区;为聋哑人聘请手语翻译;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进行法律咨询。接待室接待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上岗;接待室要设立公示栏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栏;接待室要摆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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