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0〕29号)
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
你校报来《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原南宁技工学校、南宁市一轻技工学校、南宁市二轻技工学校、南宁医药技工学校、南宁市民族技工学校、南宁市财经学校等六所学校合并组建为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05〕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24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按附表规定执行。原南价费〔2008〕63号、南价费〔2008〕64号、南价费〔2008〕65号、南价费〔2008〕66号、南价费〔2008〕67号、南价费〔2008〕83号文同时废止。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学生自愿、有利管理、适当补偿成本、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并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
代收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代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学校收取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定期结算、多退少补、有利监督的原则,同时应将代收费的收支情况在校园醒目位置公布。
三、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四、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安保险和意外保险由学生自愿办理。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学生保险服务的,不得从中获利。
五、学校为学生公寓配备床上被褥等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指定销售商品。
六、学校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家庭困难学生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负担,避免因收费问题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七、学校实施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票据。面向社会的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面向校内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