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9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的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要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将及时制止、纠正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乙肝五项”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三、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