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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加快医学科技进步,提升我省医疗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实现卫生强省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旨在创新医学科研机制,集成优势资源,建设集临床诊疗、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培养造就一支技术高超、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和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全面提升我省临床医学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中心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实力、较高医疗水平和较好设施条件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设。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中心的主要建设任务:
  ㈠建设开放式临床诊疗与医学科研平台。依托建设单位,不断完善中心软、硬件建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学术交流与临床合作,搭建高、新、精、尖的科研和临床诊疗资源共享平台。
  ㈡加强诊疗技术创新和规范化研究。根据临床医学中心发展方向,选择重点病种,开展创新性诊断与治疗方法学研究,优化诊疗方案,制定诊疗标准,研究开发通用的临床适宜技术,加快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㈢积极开展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学科整合与多学科交叉研究与合作,将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紧密结合,促进基础研究科研成果快速有效地转化为临床诊疗新技术。
  ㈣加强创新性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与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创新团队。充分发挥临床医学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人才、技术优势,为全省培养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
  ㈤建立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狠抓制度建设,建立开放、流动、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实现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目标。
  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切实发挥临床医学中心在省内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技术帮带和联合协作,通过经验交流、现场指导、培养进修人员等方式,促进全省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临床医学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审查和批准临床医学中心的项目规划;对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过程进行督导监管,组织开展临床医学中心考核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单位负责研究制定中心的项目规划;协调解决中心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中心建设、运行必需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建设临床医学中心的单位,应具备省卫生厅、财政厅确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中心立项基本程序为:建设单位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请书等申请材料,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研究确定建设对象和项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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