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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附3: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成交确认书;
  (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三)委托拍卖协议;
  (四)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房地产买卖:
  (一)购买商品房,纳税人应提供;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购买、交换存量房(二手房),纳税人应提供;
  1.房屋买卖合同或交换协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3.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交换的双方需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房地产赠与,纳税人应提供:
  1.房地产赠与公证书和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协议(原件);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国税发〔2006〕144号)(原件);
  3.赠与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5.受赠单位或个人有关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属拆迁安置房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实物安置: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私房收购补偿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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