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七、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八、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九、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1: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3.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