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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0一0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5、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

  6、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学校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坚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原则,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南京市各类特殊学校招生情况见附件),应尊重家长的意愿和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工作可按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小学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及学籍管理工作,可按《南京市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执行。

  7、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省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民办学校招生的规定进行。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招收学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8、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市民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学籍管理、招生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入学情况咨询答复和家长来访接待工作。凡属本区县范围、本施教区内发生的有关招生矛盾和入学问题,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立足于自我消化,主动、及时地妥善处理,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切实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有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五、小学新生入学的有关规定由南京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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