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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㈡培训阶段:
  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进行第一周期的培训。2011年6月进行第一周期全省统考。
  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进行第二周期的培训。2012年6月进行第二周期全省统考。
  ㈢总结评估阶段:
  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全省进行总结评估,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五、培训形式与要求
  采取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形式。理论培训全省统一采用视频教学方式,以乡镇卫生院为教学点,每个教学点每班乡村医生数量不超过30人,超过30人者,应分班学习。实践技能培训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考核与登记
  培训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技能考核、笔试统考三部分。培训考核成绩由日常考核、技能考核、笔试统考三部分构成,各部分所占比重如下:
  1、日常考核-培训期间出勤与学习情况 10%
  2、技能考核 20%
  3、笔试统考 70%
  日常考核由教学点负责,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审核;技能考核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笔试统考每个周期结束进行,全省统一命题。
  每个周期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授予集中培训学分20分,由县(市、区)卫生局发给《山东省乡村医生集中培训学分证书》,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组织管理
  培训的组织管理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的规划和领导,设立山东省乡村医生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全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技术指导工作;各设区的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的实施;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工作。
  经省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培训机构,负责各教学点视频教学服务器的安装和维护,并按培训进度及时更换培训课件;建立具有远程监控、教学管理、专题互动等功能的网络管理平台,对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进行统一注册、登记,记录学习情况,进行考勤管理。由各市卫生局与中标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每个培训周期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结果,以市为单位按政府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及培训人数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
  八、监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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