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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10〕23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目前,我省集中采购药品已正式挂网,采购平台(www.sdyypt.net)交易系统启动运行,各市网络系统使用培训工作也已完成。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网上采购交易量偏少,通过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费用、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为进一步做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纠风、药监、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方面的情况要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确保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省级建立工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市、县两级也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承担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方面的监管职责。
  二、及时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医疗机构按照挂网药品目录,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确定配送企业,并组织和督促医疗机构尽快进行网上药品采购,除特殊药品外,不得擅自组织药品采购。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的规定执行。
  三、认真组织医疗机构签订和履行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医疗机构通过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并履行药品采购合同。医疗机构必须按采购合同注明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同时,要积极探索包括银行承兑等在内的多种措施,规范货款结算行为,尽快实现60天回款的目标。
  四、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为契机,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处方点评等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切实把好处方质量关,坚决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认真抓好药品配送环节的协调和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药监、纠风、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医疗机构现有的药品采购供应关系。按规定,挂网药品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委托一次,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审核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各医疗机构要抓紧选择和确定好药品配送关系,保证集中采购药品足额、及时配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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