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毒产品卫生监管职责的通知
(鲁卫法监发〔2010〕3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落实监管责任,保证监管效果,根据《
行政许可法》、《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消毒产品卫生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程序
消毒产品中的卫生用品(不含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复核后,由我厅审签、发证。
消毒产品中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由各市对生产现场和申报资料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前的技术指导,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进行许可受理、资料审核,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发放卫生许可证。
济南和青岛两市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继续执行《关于授权济南市卫生局行使部分省级卫生许可和卫生管理权限的批复》(鲁卫法监字[2007]28号)和《关于授权青岛市卫生局行使部分省级卫生许可和卫生管理权限的批复》(鲁卫字[2005]40号),工作职责维持现状,按现行程序运行,我厅为其许可编号预设号段,其中:济南为“鲁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0500-0599号”,青岛为“鲁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0600-0699号”。两市应于每季度末将消毒产品许可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并及时在各自网站进行公告。既生产消毒器械或卫生用品,又生产消毒剂的企业,仍由我厅负责审批。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核工作,保证消毒产品质量。我厅对各市消毒产品审批、审核工作定期组织稽查,每季度从各市上报的企业中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复核,如发现存在不符合《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我厅将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回该市的现场审核和许可权限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