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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十一)完善残疾人教育助学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三免一补"(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和为家庭生活困难住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实施对具有本市户籍的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住宿费政策。继续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二)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在教师配备上予以政策倾斜。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学历水平,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学历应达到普通中小学教师的同等学历,对新招聘和调配到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招聘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特殊教育教师队伍,以适应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十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切实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发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中心作用,搞好特殊教育教师的继续教育。重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地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加强校长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管理者素质。加强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适应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十四)切实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足额发放。将普通学校教师承担随班就读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在教师职称评定,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选,晋升和表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方面,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给予政策倾斜,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比例。
  五、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十五)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适应残疾学生发展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注重提高残疾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为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六)着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结合学生特点,积极开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职业教育课程,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残疾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基地,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和社会适应能力,为残疾人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鼓励社会单位积极招用残疾毕业生实习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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