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向业主公布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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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地点
| 区(县) 道(路、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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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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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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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抢修工程内容:
预计发生费用: 元; 项目的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 元。
维修方式:自行维修 □ 维修时限: 天
维修单位: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代修□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单位):
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村委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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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查勘确认情况:
工程预算:
查勘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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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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