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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范围的予以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代修。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选择确定施工单位组织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实施维修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结算。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户中列支。
  第九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紧急抢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由企业申请加入。入选备选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梯、消防设施、建筑防水等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二)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三)房屋修缮经验和应急排险能力。
  (四)必要的抢修设备。
  (五)应急解危维修所需物资。
  第十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制度。根据施工单位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定期调整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的,应当从全市备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前,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工程量较大、金额较高的紧急抢修工程,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核。所需费用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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