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 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