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安全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小组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巡查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管理台帐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抢险救助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四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施工单位编制并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后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既不按安全专项方案实施,又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安全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审查批准安全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