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除按所附《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填报相对应的项目资料表格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旅游项目所在地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2、经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或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视具体申报项目而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下达至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在专项资金到位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同级旅游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旅游部门分级建立旅游项目库,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开放。
第十条 对已补助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