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五)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六)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分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三种形式。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等。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新业态等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业主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原则。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三)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库、旅游景区升级、乡村旅游开发以及对地方社会、经济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上一下”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一上”。项目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在规定期限向所在市、县(市、区)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递交申报材料。各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门按照《安徽省旅游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于每年5月10日前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二)“一下”。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于每年6月底之前联合行文将资金下达至各市县。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和省直管县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支持重点以及各申报项目的简要说明、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