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废止安徽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0]3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服务于转变发展方式,着眼“要素”结构调整,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业质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形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
(二)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等。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