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宁县、海原县的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其他有条件建制镇,应当在2011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无条件、确有困难的可将联入地级城市远程监控中心;2012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二、系统功能、设计审查验收和联网范围
(一)系统功能。远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国家标准,具备下列功能:
1、报警监控。实时监控联入远程监控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联网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至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设施巡检。实时巡检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通知联网用户及时维修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
3、动态服务。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实时掌握单位的火灾报警信息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设备故障,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信息服务。公安消防部门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查询接口,及时了解单位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管理等动态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形势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消防监督执法重点,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效能。
(二)系统设计审查、验收。远程监控系统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图纸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远程监控系统的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远程监控系统建成后,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三)联网范围。全市重点行业、商场、宾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仓储场所等单位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强制用户,必须无条件安装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尽快与中卫市消防监控系统联网。其他单位和企业宜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应积极主动、逐步安装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三、相关工作要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从而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为加强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