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
(汕府〔201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目标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汕头市自然环境的特点、城市区划调整以及三条经济带规划建设实际,组织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调整和划分,形成《
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0年)》。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区划,并予以颁布实施,请贯彻执行。
附件:1、《
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0年)》。
2、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规划图。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为防治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科学合理地对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下称功能区)进行划分。
一、功能区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4、《汕头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年)》
5、《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
二、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以区域主导功能划分为原则,既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兼顾城市发展规划,做到既科学合理,又便于管理和控制,有利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功能区按如下方法进行划分:
(一)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