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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② 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备忘录。

  第十九条 申请开办孔子课堂应按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办公室、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任务或自行派出教师赴外担任汉语教学工作,应将教师姓名、年龄、派出国别、派出时间等基本情况提交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第七章 外国学校、教育机构的来访

  第二十一条 接受外国学校、教育机构或组织来访应遵守有关外事规定,一般不主动邀请外国学校、教育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到学校演讲、座谈或举办讲座。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确需接受国外学校、教育机构或组织来访的,接受单位应事前提交以下材料报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① 外方学校、机构或组织的背景资料;

  ② 外方来访目的和洽谈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国际教育宣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校内开展国际教育宣传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宣传应提交以下材料报长沙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① 举办规模、宣传内容、相关计划书;

  ② 国内外参展机构或组织的背景资料;

  ③ 宣传活动时间;

  ④ 宣传对象和形式。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加强对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市场,维护家长和学生权益,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教育国际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除本《办法》第四、五章所列事项可向服务对象适当收取成本开支外,各单位其它用于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经费开支一律在公用经费节余中自行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相关对象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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