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先进课程须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到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内容、教学计划、师资配备、办学层次、招收对象、招收规模、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章 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

  第十三条 中外学生学习交流活动包括接受国外学生来长或组织国内学生赴外参加短期夏(冬)令营、一年以内短期学习以及各类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国外学生学习交流应向长沙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国外学生国别、姓名、人数、年龄、在长时间、经济来源;

  ② 国外学生在长期间的学习或活动安排;

  ③ 国外学生住宿安排,住本地学生家庭的,应提交所住家庭相关资料、辖区公安部门意见书以及学校与所住家庭接待国外学生的协议书;

  ④ 国外学生的保险证明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活动应向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外国合作机构或学校背景资料;

  ② 与外方的合作协议书范本;

  ③ 交流学习活动计划书;

  ④ 招生对象、规模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应特别注重学生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交流活动中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注重加强国际理解教育,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章 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和孔子课堂

  第十七条 鼓励学校和水平相当的国外学校建立姊妹学校,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展汉语教学、开办孔子课堂,并在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师生互访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申请与国外学校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应向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国外学校背景资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