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聘请外国专家、教师
第六条 凡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来长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先向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相关需求论证材料以后,再向长沙市外国专家局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应上报下列材料:
①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② 法人资格证书;
③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④ 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的聘期长短由聘请单位与外国专家和教师商议确定。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情况应同时报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第九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往返旅费和生活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其受聘要求、工作绩效、聘期长短等分类确定。
第三章 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十条 凡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单位,应向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教师个人基本情况;
② 国(境)外接受教师进修、培训的学校或机构情况。
③ 学校与国(境)外学校或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④ 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⑤ 国(境)外学校和机构的机关邀请函。
第四章 引进国外先进课程
第十一条 允许学校在完成国内教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开设国外课程,并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