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教通〔2010〕69号)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全面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帮助学校更新办学理念、增强办学活力,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升长沙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规定,贯彻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最高准则,警惕和防止外来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全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由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主要包括: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组织教师赴外培训、引进国外先进课程、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建立中外姊妹学校、推广对外汉语教学、接受外国学校或教育机构来访、开展国际教育宣传等。其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