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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机构:

  卫生部于2009年4月1日发布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三个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卫通〔2009〕10号),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大部分医疗机构能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三个标准,对消毒供应中心进行改扩建,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专业人员培训,从源头上预防了医院感染的发生。但仍有部分医疗机构在消毒供应工作方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设与管理,确保临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相关规范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下同)及100张以上床位并冠有综合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乡镇卫生院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消毒供应中心(室)是医疗机构消毒灭菌系统中的核心部门,是临床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科室,也是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医院感染的基础,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消毒供应工作,将消毒供应中心(室)纳入医院的总体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将消毒供应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各级医疗机构要理顺消毒供应中心(室)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垂直管理体系内的护士长负责制,使其在院长或护理部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护理部全面负责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感染管理科负责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业务指导,总务、设备科等部门负责在设备、安装、维修、物资供应等方面予以保证,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消毒供应中心(室)护士长,须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备一定管理经验的护士,择优任用。要根据工作量及各岗位需要,科学、合理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消毒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进一步加强科学规划,合理配备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消毒供应中心(室)时,应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不宜建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宜接近手术室、产房和临床科室,避开垃圾处理场、食堂、洗衣房等处,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及时添置或更换合格的、必要的灭菌设备、清洗设施、包装用品、诊疗器械、监测物品、个人防护用品等,满足临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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