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印发<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用地,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实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租赁: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发生转让、抵押、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用途而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而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可实行租赁的土地。
第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1年至5年,租金一次付清。
第六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标准依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进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基准地价调整时,租金标准随之调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测算不同地段土地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