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0〕1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精神,依据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和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规范和推进苏州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劳动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治疗应当坚持医疗救治与康复并重,先临床治疗,再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的原则。对具备康复价值、以功能损害为主的工伤职工,应当早期介入进行康复,以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