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补 发
第三十六条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补发应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件6);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新生儿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相关遗失声明;
(四)新生儿未登记户口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尚未登记户口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原签发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补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核:
(一)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批准后,打印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生儿已经登记户口的,发给正页;尚未登记户口的,发给正页和副页。
换发新《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及副页随补发申请表保存。
第六章 废证管理
第四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