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当事人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五)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见附件5);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新生儿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原签发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交的换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核:
(一)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修改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系统相关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正页)交回原签发机构,由原签发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副页(未登记户口的为存根)随换发申请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