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二)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3);
(三)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包括: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证明,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签发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当事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相关信息与产妇分娩病历相关信息一致的,由审核复核人签名,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见附件4)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尚未出院的,应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二)新生儿母亲已经出院的,除提交前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
签发机构应按病案管理相关规定,据实修改相关信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签发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打印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新生儿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如需在国内登记户口的,需使用规范中文名字。
第三十条 签发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查验领取证件人本人及新生儿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 签发机构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 换 发
第三十二条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项目不准确或错误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