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第三章 首次签发
第二十三条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内(以下简称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该机构直接签发;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外(以下简称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辖区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第二十四条 签发机构应于新生儿出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生儿母亲分娩信息输入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为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2);
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交新生儿母亲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有关身份关系等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未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的,可以由新生儿父亲向签发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不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应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为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