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依照本办法取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签发机构依法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签发机构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废证处理、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具体管理机构,明确受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将书面委托协议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逐级发放,并按编号先后顺序登记、使用。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可向市妇幼保健院申请领取《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并凭领发证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可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并凭领发证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时,申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证工作,填写《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