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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0〕25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10〕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附件所列的“乙类”诊疗项目按“甲类”诊疗项目支付。

  二、“乙类”诊疗项目除外内容中标记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按照《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大劳发[2007]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及“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问题的意见,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保证统筹基金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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